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(汇冀廊检罚字〔2021〕第1号)显示,廊坊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八条第(五)项,国家外汇管理局廊坊市中心支局对其警告,责令改正,并罚款25.00万元。
天眼查显示,廊坊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国瑞(香港)投资有限公司,持股比例100%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八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:
(一)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;
(二)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;
(三)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;
(四)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;
(五)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;
(六)拒绝、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。
以下为原文:
来源:中国经济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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